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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游戏平台    发布时间:2026-01-09 04:11:53

  安海镇,是中国福建省晋江市下辖镇。位于福建省晋江市西南部,与金门岛隔海相望。安海古称湾海、安平、石井、鸿江、泉安,属滨海区丘陵地带。境内最高点为灵源山,海拔305米。外来人口繁多。安海古名湾海,这是由于安海的海港弯曲之故。宋开宝间,唐安金藏之后安连济居此,易湾为安,称安海。以后,关于安海名称的由来,都沿袭此说. 明朝称安平镇,清朝复称安海。历史上的湾海港凭借港湾深邃,交通发达,物产丰富,商人善贾等优越条件,形成了一个很有特色的地区。安海镇位于晋江市西南部,属滨海区丘陵地带,是一个以丘陵地为主的镇。东与罗山镇、永和镇接壤,西与南安市交界,南临安海港与东石镇为邻,北与内坑镇毗邻。安海镇位于围头湾内,在泉州城南二十余公里濒海处。扼晋江、南安两县的水陆要冲,依山临海,海湾曲折,海面开阔,风浪小,是宋元时代泉州海外交通的重要港口和避风良港。(主要姓氏有黄、吴、颜、陈、张、李)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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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泉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食品、房地产、招商投资、教育培训等民生领域,持续加大虚假违法广告执法力度,现选取全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的部分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来了闽南才知道有种珍贵的木头叫塞林木”内容的广告,同时通过抖音账号和小红书账号发布探店视频广告,刻意放大展示“塞林木”字眼进行广告宣传。“塞林木”是侮辱性闽南俚语谐音,该广告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举国同庆XX医药感恩大回馈”内容及国徽图案的广告,并标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XX医药连锁”的条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白酒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中国人民”“退伍军人服务中心”等内容和军徽图案的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军徽和国家机关名义的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利用患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发布医疗广告且未在医疗广告上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广告内容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一致,其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员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网络在线营销活动中发布的“脱毛”广告使用“冰感脱毛、安全脱毛、美白润肤、100%脱毛”的宣传用语,但没办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100%脱毛”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学科教学录像产品营销活动中发布含有虚构的专家信息,以及“让学生只需15-25小时就能大幅度的提高考试成绩,每年帮助中高考生近10万人”“百强状元实战经验汇总,一年时间实现弯道超车”“让中考、高考学生快速提高成绩、高效增分、立竿见影”等无依据或数据支撑的广告内容,虚构使用效果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营销活动中发布的少儿舞蹈培训广告含有获奖信息和图片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学习管理机关、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品牌官网招商加盟页面发布“十平方开店 2人经营 投入只需几万块”等广告内容,但未标注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的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信息,存在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有几率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房地产项目营销活动中发布“派位XX中学”“入读XX中心小学”等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经查明,涉案楼盘未纳入其宣传学校的招生范围,广告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对消费的人的购买行为产生实质性影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八条“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