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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起深圳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深圳最低工资标准将上调至2520元/月,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
一类标准:广州市调整为2500元/月,深圳市调整为2520元/月,两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为23.7元/小时;
二类标准调整为2080元/月:执行地区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9.8元/小时;
三类标准调整为1850元/月:执行地区为汕头、惠州、江门、湛江、肇庆,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8.3元/小时;
四类标准调整为1750元/月:执行地区为韶关、河源、梅州等10个市,对应的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7.4元/小时。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上班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上班时间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此处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上班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上班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上班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广东省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实行计件工资的,用人单位理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并予以公布;确定的劳动定额原则上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完成。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上班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按照《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失业金每月领取标准为深圳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90%,2025年3月1日起,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2520元/月。故失业金如果做调整那么每月领取标准为:2520×90%=2268元/月。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计算基数至少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赔偿金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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